没有正式的车牌,应当有临时车牌;无牌照上路的,属于交通违法行为;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。同时,经调查,情况属实的,对于执法者知法犯法的行为,公安机关内部应当进行通报,对主要的责任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,给予必要的党纪、政纪处分。如果公安交警部门发现违法行为,不阻止不处罚的,同样,应当给予政纪处分。
法条链接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1、第九十五条
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,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,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,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,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。
故意遮挡、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,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2、第九十条
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处罚。
3、**百一十五条
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
(十五)不履行法定职责的。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